十堰市个别商户周某销售假盐被判刑
近日,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个别工商户周某因批发销售假冒”云鹤“牌精造碘盐,犯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的食品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充公犯法所得收入2600元。
2015年5月,郧西县盐务局、郧西县工商局法律人员在ABPAY钱包官方网站市场结合查抄中发现个别工商户王某、周某、兰某等人销售假冒”云鹤“牌精造碘盐,法律人员当场将库存货物予以扣押。经查,王某、周某、兰某等人先后6次从城关镇红庙村个别工商户周某某处批发购进假冒”云鹤“牌精造碘盐共计14925公斤。2015年9月10日,郧西县公安局委托十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郧西县工商局扣押的假冒”云鹤“牌精造碘盐进行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周某某因涉嫌出产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扣留,2015年10月8日经郧西县检察院核准扣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未推广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造度情况下屡次购进大量假冒伪劣盐并批发销售,其行为组成了销售不切合安全尺度的食品罪,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犯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不容被告人在其缓刑期内从事盐的销售活动,。
此案审理判决,严格进攻了涉盐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人民人民餐桌上的食盐安全和安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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