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划定,在上级查抄、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汇报工作时,对该当汇报的事项不汇报或者不如实汇报,造成严沉侵害或者严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辅导责任者,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情节严沉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在上级查抄、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汇报工作时狂妄、唆使、暗示、胁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沉或者加沉处罚。
这里的“汇报”,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汇报。“上级”,既蕴含上级党委、当局等,也蕴含党委工作部门和当部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该当汇报的事项”要凭据现实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元明确要求汇报的事项,有的是上技有明确要求,但凭据自身工作职责该当汇报的事项。
《关于新局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划定,党的各级组织和整个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汇报情况,否决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否决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辅导机关和辅导干部禁绝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狂妄、唆使、暗示或胁迫下级说假话。实际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注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粉饰产生的问题、粉饰升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酬查抄,无中生佑注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现实情况的把握,滋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端庄查究有关人员责任。若是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只不造止、不纠正、不如实汇报,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覆盖问题、隐瞒实情,则要赐与更沉处罚。
?
起源: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