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专家
王琦,中央党校(国度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若何认定处置以授课费、课题费、征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
答:一、条文的划定和宗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八条划定: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显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沉的,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情节严沉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
以授课费、课题费、征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遵循前款划定处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四风”获得了很大的功效,但高压态势之下,“四风”问题改头换面、由明转暗,产生了隐形变异。“变”的是手法,“隐”的是主张,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以授课费、课题费、征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增长了以授课费、课题费、征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罚划定,对违规送礼行为的特殊情景进行细化划定,开释出对“穿戴马甲”的“四风”问题维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高压态势的鲜明信号。
二、合用重点
以授课费、课题费、征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就是给违规送礼行为披上了劳务报答这个“隐身衣”,其性质就是《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的违规送礼,以利益输送为主张,并且收受方除了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表还蕴含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认定中,要揭开“隐身衣”,正确分辨支付合理的劳务报答和变相送礼。
第一,用度行为的意图是为知识、技术、技术“买单”还是为了利益输送。若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凭借其专业技术、业务专长,合规地受邀参与一些培训、钻延注科研等活动,提供授课、征询、领导,并领取合理的报答,不仅是合理的劳务行为,也有利于礼聘方更好地发展该领域的工作。但向公职人员变相送礼是想进行感情投资、拉关系,或者对收礼人的履职行为暗示感激,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其权柄上的某种支持,支付的“报答”现实上是因权柄产生的,而不是劳务。变相送礼加害了职务的清廉性,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但认定变相送礼不必要送礼方明确有请托事由或者有谋取利益的主张,只有抱有潜在的求看护的心态或者出于有朝一日用得上的动机,明确地知路付钱给对方就是由于对方从事公务。
第二,是否存在真实且合理的劳务行为。收受方现实提供了有效的劳动服务,且支付方真实必要有关的劳务支持。认定劳务往往必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支付方为了发展工作,确有必要通过征询、授课、课题钻研等方式需要专业性、技术性的援手和支持;二是收受方的确提供了知识传递或技术领导等具体的劳动;三是收受方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领域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政策水平、技术布景和专业能力。不然,即便大局上发展了所谓的学术会议、课题钻研,有有关的约请函和现实的活动铺排,也很难认定为合理的劳务。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的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劳务对价是否合理。对于党内律例和国度司法律规或者有关部门划定了劳务尺度的,要看支付的用度有没有显著超出尺度;对于没有明确的尺度的,要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看用度有没有显著超出市场公允价值。
实际中,要出格把稳甄别上级单元的公务人员受下级单元的约请,或者有治理造约权的公务人员受被治理单元的约请,发展授课、培训等活动。一方面,高低级单元之间或者有治理造约关系的单元之间,往往在专业和业务上对口,有时的确必要业务领导;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职务从属或者治理造约关系,更容易衍变为变相送礼。正常的培训和授课往往有公务约请,有明确指向的培训和授课主题,支付用度合理合规,报销流程规范,授课人在其地点单元推广了报批手续,若是是辅导干部,还要在幼我事项汇报中如实填写劳务所得情况。
三、与《条例》其他条款标竞合
一是,与违反财经纪律的竞合。若是支付方假借授课费等名义虚列开支,通过套取培训经费等方式来变相送礼,或者支付的用度显著超过了《中央和国度机关培训费治理法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征询费治理法子》等司法律规划定的劳务费尺度,无论对方是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违反了财经纪律,应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财经纪律条款处置。当违规支付授课费、课题费、征询费等行为同时属于变相送礼的,就存在合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二是,与违规使用公款的竞合。若是以授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所涉及的钱款系公款的,则同时切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划定的用公款采办赠送或者发放礼物、消费券(卡)等违纪组成要件,涉及该条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对于这两种竞合,凭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应遵循处罚较沉的条款定性处置,在认定处罚较沉时,除了要看两个条款划定的最高处罚档次,还要看行为的情节违反两种纪律的具体水平及其对应的处罚档次。
四、有关律例和纪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划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赐与国度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怨佝务处罚法》(以下简称《政务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势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势的宴请、游览、健身、娱乐等活动铺排,情节较沉的,予以忠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沉的,予以降级或者罢免。
首先,贿赂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组成要件。若是送礼人没有请托事项,或者请托事项并非不正当利益,但只有赠送(蕴含以授课费等名义变相赠送)的财物显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就属于《条例》第九十八条划定的违游记为,而不属于贿赂行为。此时不涉及《刑法》的合用问题。
其次,组成贿赂罪要求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万元以上。若是送礼人请托国度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就具备了贿赂性质,当贿赂金额达到了成立贿赂罪的要求时,便涉嫌贿赂罪,对此必要凭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划定予以处置;当贿赂金额尚未达到立案尺度,则属于违反《刑法》划定但不组成犯罪的行为,对此应合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纪法衔接条款处置。必要把稳的是,实际中,那种“一手交钱一手处事”“一时抱佛脚式”的即时性权钱买卖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贿赂人以“围猎”为伎俩进行感情投资,持久、屡次送幼额财物,或屡次以课题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待“关系不变”、机遇成熟再提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项,其性质仍是权钱买卖,认定贿赂金额时该当累加推算。
最后,把稳党纪政务处罚相匹配。当党员公职人员变相送礼行为同时触犯《政务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按时,凭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划定,监察机关在对其赐与政务处罚时要与党纪处罚的轻沉水平相匹配,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观察处罚的,若是担任公职,该当依法赐与其罢免等政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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